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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能职责简介
  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土地、矿产资源方面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负责拟定本县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行政措施;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;研究拟定规划、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政策;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  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;参与报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;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,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矿产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。
  (三)监督检查全县各乡镇土地、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和规划执行情况;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、矿产权属纠纷;查处土地、矿产违法案件。
  (四)拟定和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、整理政策,实施土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、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,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,稳定耕地面积。
  (五)制订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依法负责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、发证工作。
  (六)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;按规定拟定、审查、承报农用地转用方案、土地征用方案、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;指导乡(镇)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。
  (七)负责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、报批;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承办国务院、省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、报批工作;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耕地开垦费、土地有偿使用费、土地闲置费等的征管,组织有关专项费用的预算。
  (八)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;依法审批和组织实施对外合作区块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,管理地勘成果;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;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资格;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。
  (九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;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,按规定审核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;依法组织地热、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。
  (十)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。
  (十一)依法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人、财、物实行统一管理。
  (十二)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